擅自建设仓库被城管局罚款,然而却置若罔闻迟迟不缴剩余罚款。近日,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主动监督,督促将一起“休眠”三年的行政处罚执行到位。
2017年,华利公司(化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谷城县城关镇某某社区土地兴建粮食仓储房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四千多平方米)。2017年6月,谷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对华利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十日内予以改正,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十二万余元。逾期后,经催告华利公司仍未履行行政处罚,谷城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向谷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立案执行后,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后县法院对该案以执结的方式结案。
谷城县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截止2020年5月,华利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缴纳剩余罚款,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未依法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剩余90000元的罚款一直未入国库,该案件执行处于“休眠状态”。
谷城县检察院依职权开展监督。一方面针对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怠于执行、违法结案等违法行为,依法向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依法调查华利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并及时执行到位;另一方面针对谷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工作被动,怠于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问题及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
县法院恢复执行后,华利公司仍有抵触情绪,表示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迟迟未缴纳剩余的9万元罚金。为促进该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维护行政执法权威,保护国有财产,由谷城县检察院牵头的执行问题座谈交流会在县法院召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华利公司参加。通过座谈,一方面指出行政处罚具有法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罚金是国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收缴罚金是城管部门依法保障国有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华利公司不依法履行罚款义务,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甚至影响企业今后的信用状况,另一方面建议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给华利公司宽限三个月,缓解该公司的资金压力。华利公司认识到自己违反执行和解协议在前,不履行法律义务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当即表示愿一次性缴纳9万元罚款。目前该罚款已全部缴清。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谷城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积极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作用,一方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另一方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今后,将更好地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法律保障。”张欲晓检察长说道。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